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民用航空活动
航空(英語:Aviation)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《通用航空术语》 ( MH/T 1039-2011)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为:除军事、警务、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。
根据 2019 年 11 月 28 日交通运输部《关于修改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,分类如下:
甲类:通用航空包机飞行、石油服务、直升机引航、医疗救护、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;
乙类:空中游览、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、人工降水、航空探矿、航空摄影、海洋监测、渔业飞行、城市消防、空中巡查、电力作业、航空器代管、跳伞飞行服务;
丙类: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、航空护林、航空喷洒(撒)、空中拍照、空中广告、科学实验、气象探测;
丁类: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、飞艇开展空中游览;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、个人娱乐飞行、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、航空喷洒(撒)、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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