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休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:1.军队离退休老干部(团级以上);2.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,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;3.在战争和国防建设中,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;4.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;5.已故离休军队老干部的父母(孤老)。
1.军队离退休老干部(团级以上,1949年9月30前参加革命); 2.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,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; 3.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,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; 4.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; 5.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干部。
分为两种形式: 一是军队管理的干休所。这类干休所里的离休、退休老干部,部分仍然保持军籍,待遇未变。 二是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的干休所。这类干休所里的离休、退休老干部或其他人员,已经转到地方安置,不再保留军籍。待遇基本未变。 地方管理的干休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 与其他国家不同,在我国,无论哪种形式管理的干休所,其所有的运转资金费用,全部来自军费,并且在我国的军费中占有很大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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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胖, 人狗分不清22